|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4)三行终字第95号 |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松森,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上诉人王松森因房屋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12月1日补发了三房权证字第11010004801-1号房屋所有权证,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并未改变涉案房产的权属,也并未对起诉人王松森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上诉人上诉理由因缺乏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红英 审 判 员 肖爱祥 代理审判员 周 姗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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