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开民初字第6518号 |
原告任金山,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林,郑州市金水区未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荣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永岗,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山诉被告周永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永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金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元,减半收取三百元,由原告任金山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涛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 磊 |
上一篇:原告上海浩博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