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长民初字第00257号 |
原告燕慧霞(曾用名燕会霞),女,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红霞,女,1974年8月5日生,汉族。 被告杨亚光,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 原告燕慧霞诉被告丁红霞、杨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8月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慧霞委托代理人李岩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红霞、杨亚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燕慧霞诉称:2012年6月27日被告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丁红霞、杨亚光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有以下证据:1、婚姻审查处理表、被告户籍查询单,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借据一张,证明被告丁红霞于2012年6月27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 被告丁红霞、杨亚光未提交证据。 被告丁红霞、杨亚光未到庭对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 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6月27日,被告丁红霞向原告燕慧霞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会霞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元),借款人:丁红霞,2012.6.27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丁红霞与杨亚光于2011年6月24日向长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中心申请补办结婚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丁红霞向原告燕慧霞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丁红霞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杨亚光作为丁红霞的合法丈夫,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二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诉请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红霞、杨亚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红霞、杨亚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燕慧霞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丁红霞、杨亚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翠琴 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二O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燕 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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