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 |
(2013)登民一初字第874号 |
原告王建晓,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 被告魏旭东,男,成年,汉族。 被告王芳,女,汉族,1975年2月23日生,系被告魏旭东之妻。 被告乔江波,男,1985年8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晓诉被告魏旭东、王芳、乔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建晓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