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2740号 |
原告唐中秋,男,1965年9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凡,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新建,男,1971年9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中秋诉被告王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中秋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唐中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中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为238元,由原告唐中秋承担。
审 判 员 李 琼
二O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亚琼(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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