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504号 |
原告胡某某,女,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助力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