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716号 |
原告郭水生,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 被告刘冠军,男,成年,汉族。 原告郭水生诉被告刘冠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郭水生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水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水生负担。
审判员(代) 段虹钊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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