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596号 |
罪犯尚林林,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林林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尚林林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9年1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1年7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尚林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尚林林于2006年11月初伙同他人在新乡市人民路伊某家中制造K粉10余克;于2006年11月份,伙同他人出资购买好制毒原料后,在新乡市劳动路一单元房内制造毒品K粉4014.64多克。经审查,该犯犯罪时系主犯。 罪犯尚林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尚林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林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林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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