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562号 |
原告陈秋娟(曾用名陈三妮),女,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宋森,男,1958年7月14日生,汉族。 原告陈秋娟诉被告宋森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陈秋娟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秋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秋娟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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