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2733号 |
原告王保亭,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王红超,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亭诉被告王红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保亭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赵晓鹤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鲁 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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