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658号 |
罪犯田福金,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武陟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2006)焦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福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检察院未抗诉,该犯未提出上诉。宣判后, 2006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后历经三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最近一次减刑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05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田福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田福金于2002年4月8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田福金的胞弟田红三驾驶机动三轮车在本村路上将同村村民田某某撞翻,二人发生争执,后田某某及其堂兄拦住田红三厮打,田福金闻讯持刀赶到现场助架,在厮打中田福金与其胞弟田红三持刀将田某某刺伤,致使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民事赔偿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 罪犯田福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四次,记功一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田福金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福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福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2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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