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282号 |
罪犯温朝奇,又名温培培,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9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3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温朝奇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6436.95元。刑期自2005年7月4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宣判后,于2006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二年十一个月。最近一次减刑于2011年9月27日减去刑期一年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7月4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温朝奇减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河南省焦作监狱和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温朝奇于2005年5月8日23时许,因言语冲突,伙同他人持刀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致死。经审查,该犯犯罪时系主犯,又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6436.95元未履行。 罪犯温朝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2012年、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温朝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执行通知书、执行财产刑情况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温朝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朝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红 审 判 员 柳 涛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艳娜 |
上一篇:朱中照、闫某某等人行贿、受贿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