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274号 |
罪犯魏琦航,又名魏林光、魏凌光,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魏琦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5月23日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魏琦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河南省焦作监狱和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魏琦航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一酒店内实施抢劫,抢劫现金1000余元和中华牌香烟十余盒。经审查,该犯犯罪时系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罪犯魏琦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魏琦航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执行通知书、执行财产刑情况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琦航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琦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红 审 判 员 柳 涛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艳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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