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郸民初字第709号 |
原告展亚丽,女,生于1986年,汉族,住郸城县宁平镇李楼行政村李楼村。 委托代理人孙成领,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谭中华,男,生于1985年,汉族,住郸城县汲冢镇徐洼行政村谭半楼村。 原告展亚丽与被告谭中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亚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成领,被告谭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谭中华于2008年农历腊月十六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月21日生一男孩,取名谭xx,由于我与被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展亚丽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展亚丽与被告谭中华于2008年2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月21日生一男孩,取名谭xx,现原告展亚丽以与被告谭中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提出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展亚丽虽以与被告谭中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提出离婚,但对此并未有向本院提供出相应证据以证明其与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展亚丽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华
二Ο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晋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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