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634号 |
罪犯林中华,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中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2年1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4年3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后经二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二年六个月,上次减刑于2011年9月27日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林中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林中华于1999年1月,伙同他人在郑州市舞钢公司驻郑办事处、郑州火车站某旅社抢劫作案2起,抢走现金90元,并将一人扎成重伤。经审查,该犯犯罪时系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罪犯林中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林中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中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中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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