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北刑初字第123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林波,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林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2014年3月9日19时20分左右, 被告人张林波携带水果刀及用迷彩服缠着的砍刀各一把,窜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西段路南花儿庄老粗布店内,在服务员被害人李某某面前冒充武警假装购买衣物伺机抢劫。21时8分左右,张林波趁店内只剩李某某1人时,右手持水果刀架在李某某的右侧脖子上,左手摁着李某某左侧的肩膀,逼迫李某某拿钱,后张林波将店内的营业款人民币1 005元和50元丹尼斯赠品卡抢走,并抢走事先选好的衣服及床上用品等。经鉴定,被抢物品价格为人民币660元。 二、盗窃罪 2014年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张林波窜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西段路南花儿庄老粗布店,持砖头将该店东侧橱窗玻璃砸破一个洞后,从洞口钻入店内,将店内收银台抽屉撬开,盗走现金人民币3 796元和丹尼斯超市100元面值的赠品卡两张。 案发后,被抢衣物及一张面值100元的丹尼斯赠品卡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林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张林波盗窃犯罪构成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判处。 被告人张林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事实 2014年3月9日19时20分左右, 被告人张林波携带水果刀及用迷彩服缠着的砍刀各一把行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西段路南花儿庄老粗布店内,在服务员被害人李某某面前冒充武警假装购买衣物伺机抢劫。21时8分左右,张林波趁店内只剩李某某1人时,右手持水果刀架在李某某的右侧脖子上,左手摁着李某某左侧的肩膀,逼迫李某某拿钱,后张林波将店内的营业款人民币1 005元和50元丹尼斯赠品卡抢走,并抢走事先选好的衣服及床上用品等。被抢物品价格为人民币660元。案发后,被抢衣物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林波供述,2014年3月初一天19时30分许,其拿着一把砍刀用迷彩服上衣裹着来到花儿庄布庄内准备抢劫。期间服务员问其是干什么的,其谎称在安阳武警支队当兵。其还让服务员看砍刀,说是执勤的时候收缴的其他人的刀。其还谎称其在巡逻的时候发现花儿庄被盗的情况。到21时左右其拿一把水果刀架在了女服务员的脖子上,抢劫了这个店。共抢走900多元现金和衬衣、床单等物品。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4年3月9日19时10分许,其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西段花儿庄布庄内营业,期间进来一个25岁左右的男青年选衣服。男青年自称是巡警大队的,前几天路过花儿庄见店里被盗了。男青年还说在火车站刚搜了一把刀,并从他卷的迷彩服内掏出刀让其看。21时许,男青年拿了一把15公分长的水果刀压在其脖子上,抢劫了店里的1 005元现金、50元的丹尼斯赠品卡和衬衣、被罩等物品。男青年往西走了之后,其就报了警。 3、证人刘某证言,2014年3月上旬的一天,张林波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安阳市火车站一马路迎宾招待所找他。张林波给了其一个花儿庄的纸袋,里边有两个枕头套、一件床单,说是给其买的让其拿回家用。 4、证人马某某证言,2011年8月份,其认识了张林波。2014年3月20日左右,张林波让其给他找个活,其就让张林波和其送空调。后张林波把他的两件格格衬衣、两件毛衣、一把砍刀放在了其干活的柜子里。 5、证人郭某证言,2014年3月17日张林波跟着海尔售后的马某某干过两天活。 6、证人万某证言,2014年元月其认识了张林波。2014年3月9日晚上21时左右,张林波和其在工贸中心的音速网吧见了面,张林波身上穿着一身新衣服,里边是粗布衬衣外边是格格马甲,手里提着三个标有花儿庄字样的手提袋。张林波送给其一个粗布大象玩具和一个绿色格格的被套。在张林波送其被套前十天左右,张林波给其一张100元丹尼斯赠品卡。 7、物证砍刀、迷彩服,证明被告人张林波抢劫时携带迷彩服和砍刀的事实。 8、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抢劫现场的情况。 9、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明被抢衣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0、鉴定意见,证明被抢劫的衣物价值人民币660元。 11、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李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张林波。 二、盗窃事实 2014年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张林波行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西段路南花儿庄老粗布店,持砖头将该店东侧橱窗玻璃砸破一个洞后,从洞口钻入店内,将店内收银台抽屉撬开,盗走现金人民币3 796元和丹尼斯超市100元面值的赠品卡两张。案发后一张面值100元的丹尼斯赠品卡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林波供述,2014 年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其用砖头砸碎花儿庄布庄的橱窗,进入布庄后撬开抽屉盗走3 500元现金和二三张代金券。钱都花掉了。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2月26日凌晨2时20分许,安防公司的人给其打电话说其位于安阳市人民大道与友谊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的花儿庄老粗布门市玻璃被砸。其赶到门市发现抽屉被撬,被盗走3 796元现金和200元丹尼斯赠品卡。 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盗窃现场的情况。 4、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明被盗窃的一张面值100元丹尼斯赠品卡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外在卷还有书证被告人张林波户籍证明、照片、花儿庄记账明细,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张林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在花儿庄盗窃的犯罪事实,有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现金1 005元、50元丹尼斯赠品卡和价值660元的衣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秘密窃取他人现金3 796元和丹尼斯赠品卡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林波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林波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张林波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林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崔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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