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910号 |
原告韩某某,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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