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2号 |
原告陈某,女,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