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49号 |
罪犯张军正,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济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军正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2万元。宣判后,2003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2006年6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后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三年七个月。上次减刑情况为:2011年9月27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军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张军正伙同他人先后在济源市、洛阳市、三门峡市、许昌市等地,盗窃11起,财物总价值379000元,销售他人盗窃的货车一辆,该车价值33000元。该犯犯罪时是主犯。另查明,判决的罚金该犯未履行。 罪犯张军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军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人民陪审员 张 玮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