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2979号 |
原告张建军,男,1958年8月1日出生。 被告张留香,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明治,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张留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楚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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