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668号 | 
| 罪犯孙磊,男,1984年12月12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辉县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4日作出(2002)新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人孙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6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宣判后,2002年12月6日交付执行。2005年5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后于2011年6月2日历经一次减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孙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磊2001年11月8日下午4时许,11月10日下午5时许,伙同丁犯等人携带刀具和铁链,在辉县市、获嘉县抢劫出租车两辆,价值66383元,手机一部,价值1027元,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该犯犯罪时系主犯,未成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均未履行。 罪犯孙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记功一次,2011年10月11日禁闭处分一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孙磊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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