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4)长民初字第01495号 |
原告朱清安,男,1954年8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伟卫,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彦涛,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 被告王豫龙,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伽艳芳,女,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崔磊,男,1988年6月3日生,汉族。 原告朱清安因与被告黄彦涛、王豫龙、伽艳芳、崔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磊的起诉。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朱清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清安撤回对被告崔磊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国领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人民陪审员 陈 琦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燕 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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