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7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翔,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旭东,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青鹏,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献岭,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翔因与被上诉人毛献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翔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审被告毛献岭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翔撤回对毛献岭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陈翔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翔撤回对毛献岭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焦占有负担;二审受理费2109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