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一审刑事判决书 |
| (2014)汝刑初字第44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9月19日自动投案,当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蔡X在汝南县留盆街西头宏大超市对面早餐店生产、销售包子。2014年8月28日,汝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对蔡X生产的包子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蔡X生产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338.7mg/Kg。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蔡某丙、刘某丙证言,汝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产品样品记录,委托鉴定书、检测报告,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说明,被告人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重金属铝含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郭 伟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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