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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邵店镇邵店村委会第十二村民组与上蔡地税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739号 原告上蔡县邵店镇邵店村委会第十二村民组(以下简称邵店十二组)。 代表人刘洲,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新生,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739号

原告上蔡县邵店镇邵店村委会第十二村民组(以下简称邵店十二组)。

代表人刘洲,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新生,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上蔡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上蔡地税局)。

法定代表人牛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店十二组与被告上蔡地税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表人刘洲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新生、王占兵,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3年前后,被告占用原告组内村民刘新宽的宅基地(上蔡县地税局邵店乡税务现址),将刘新宽的六间房屋拆除,用作邵店乡税务所的办公地点。刘新宽1988年去世后,被告未将宅基地返还给原告。现邵店乡税务所已搬迁至黄埠镇,所占原告的土地已不再使用,但仍拒绝返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占用原告的土地(上蔡县地税局邵店乡税务现址的土地)。

被告辩称,原告的代表人刘洲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不能代表邵店十二组行使民事权利,其代表行为无效。被告下属单位邵店税务所现使用的土地系1983年7月25日与邵店公社机关、邵店大队协商调换的邵店公社机关的土地。上蔡县人民政府为被告颁发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与原告邵店十二组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诉求完全违背客观事实。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1983年7月25日,被告上蔡地税局下属单位邵店税务所与原上蔡县邵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上蔡县邵店人民公社邵店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签订调配宅基地协议书一份。其内容如下:“甲方(邵店公社机关)将原有的邵店大队(原集南)路西(原公社机械厂旧址)的宅基一处。面积东至大街,西至坑下,南至刘会元房后墙齐为界,北至邵店大队诊所。…计地一亩八分九厘七毫,全部交给乙方(邵店税务所)使用,所有权归乙方。…”。1983年8月12日,上蔡县公证处对上述协议书予以公证。1990年1月12日,上蔡县土地管理局下发上土征(1990)3号文件,同意邵店税务所对上述占用邵店集南村委荒地补办用地手续。1993年4月,上蔡县人民政府为邵店税务所颁发了上国用(93)字第2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宗土地使用者为邵店税务所,四至为:东至汝上公路,西至沟,南至集南住户,北至医药批发。现邵店税务所已搬迁至黄埠镇。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调配宅基地协议书、上蔡县公证处(83)上证字第38号公证书、上蔡县土地管理局上土征(1990)3号文件、邵店税务所地籍档案、上国用(93)字第2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蔡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下属单位邵店税务所颁发了国用土地使用证,在该国用土地使用证没有注销前,被告对该宗土地享有管理使用权。被告的国用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民事调整范围。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邵店十二组要求被告上蔡地税局返还邵店税务所现址占用土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店十二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莉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