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1150号 |
原告李翠英 ,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省静静,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树民,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英诉被告张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英于2014年 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翠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O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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