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323号 |
原告长兴华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姚家桥。 法定代表人陈兴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男,汉族。 被告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李三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振端,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华晨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方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华晨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兴华晨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11元,减半收取为2955元,由原告长兴华晨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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