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
民事裁判书 |
(2014)红民一初字第504号 |
原告:郭全有,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 原告:王晓彦,女,1966年3月9日出生。 被告:赵艳,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王爱青,女,1951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禄野,新乡市卫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全有、王晓彦诉被告赵艳、王爱青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全有、王晓彦,被告赵艳、王爱青的委托代理人禄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全有、王晓彦诉称:2012年5月,被告因开办幼儿园分三次向原告借款75000元,后归还部分欠款,至今仍欠45000元,同时王爱青为赵艳的欠款提供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45000元及银行同期利息四倍的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 赵艳、王爱青辩称: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欠款已经全部还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艳、王爱青辩称:欠款是事实,目前一直在还。 郭全有、王晓彦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1、借条两张,担保协议一份,证明:欠款45000元的事实;2、2011年10月11日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该笔欠款已经偿还,原件被收回。 赵艳、王爱青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1、2011年10月15日借条原件一份,证明:欠款30000元还清。 经庭审质证,赵艳、王爱青对郭全有、王晓彦所举证据1认为均有异议,欠款均不是赵艳所写,因存在敲诈勒索已经在公安机关立案,该案件存在高息问题,王爱青质证称担保协议上名字是其书写。郭全有、王晓彦对赵艳、王爱青所举证据无异议。王爱青认为担保的就是该笔2011年10月15日的借款。 对郭全有、王晓彦所举证据1担保协议及赵艳、王爱青所举证据,双方对于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对于证据1欠条上的签字,经本院释明,被告放弃鉴定申请,故本院也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郭全有持有的2012年5月14日显示有赵艳签字的借条上载明:今借郭全有现金30000元,从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6月13日止,用期一个月,到期一次性全部还清,用幼儿园作为担保;王爱青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协议上显示:今有我女儿赵艳借郭全有现金30000元,从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6月13日止,用期一个月,如到期未还,自愿用房产作为抵押财产。王晓彦持有的2012年10月11日显示赵艳签字的借条上显示:今借王晓燕现金15000元,用期一个月,从2012年10月11日至10月17日,到期不还用房产抵押。郭全有、王晓彦称赵艳、王爱青到期后未偿还该两笔借款,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另查明,赵艳持有一张其于2011年10月15日向郭全有借款30000元的借条,赵艳称该款已经偿还郭全有,所以原件在其手上。至于2012年5月14日及10月11日的借条,赵艳、王爱青认为不存在该笔借款,王爱青所担保的是2011年10月15日的30000元借款。对此郭全有、王晓彦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赵艳向郭全有、王晓彦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赵艳应当按照借款约定的时间数额向郭全有、王晓彦还款并支付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利息的起算应自其主张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赵艳辩称借条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写,但经本院释明,其放弃鉴定申请,故对赵艳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赵艳、王爱青所辩,该两笔借款存在敲诈勒索等情形,已经在公安机关立案,但其未提供相关手续及公安机关认定意见,故本院不予采信。王爱青签字的担保协议上载明有其所担保债务的时间为从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6月13日的30000元借款,与郭全有提供的30000元借条相一致,故王爱青辩称担保的是2011年10月15日已经偿还的30000元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全有欠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4日至本判决生效所确认的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赵艳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晓彦欠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4日至本判决生效所确认的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三、王爱青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赵艳、王爱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新 辉 审 判 员 原 培 宏 人民陪审员 李 志 刚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习 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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