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开民初字第182号 |
原告李付法,男,汉族。 被告李小新,男,汉族。 被告文成君,女,汉族。 原告李付法诉被告李小新、文成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直接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向原、被告直接送达了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于2014年6月17日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份,被告让原告组织建筑队为其建房14间,口头约定工价23000元,房子建好后被告支付13300元,下欠9700元至今未给,无奈原告于2010年9月份起诉被告,经过法院耐心调解,原告又考虑到与被告系亲属关系,尽量多给被告还款时间,原告撤回起诉,但经过这么长时间,被告无还款意思,无奈原告再起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建房款97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小新、文成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原告李付法起诉被告李小新、文成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至开封县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劝说及调解,原告考虑到与被告系亲属关系,原告自愿撤诉,本院作出(2010)开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李付法再次向法院起诉,审理过程中查明2008年8月份,原告李付法与被告李小新口头约定为被告建房14间,李小新在答辩状中认可建房总价款为19600元。原告自认被告支付13300元,下欠63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李小新与文成君在答辩中认可双方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李付法与被告李小新口头约定为被告建房14间,房屋已建成,被告李小新欠原告6300元建房款,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建房款9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中的6300元,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李小新与文成君系夫妻关系,被告文成君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小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李付法建房款6300元,被告文成君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小新、文成君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冰 陪 审 员 马兆龙 陪 审 员 崔国献 二O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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