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开民初字第498号 |
原告周艳英,女,生于1983年。 原告李宴兵,男,生于1980年。 被告李文强(曾用名李永强),男,生于1987年。 原告周艳英、李宴兵诉被告李文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自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艳英、李宴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强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艳英、李宴兵诉称,2014年1月19日晚上9时许,周艳英听见邻居白某某房后着火了,白某某还问周艳英怎么着火了。这时李文强拿着菜刀朝白某某砍过来,周艳英拉着白某某就跑。李文强追上2人后,将2人从背后推倒,因周艳英当时怀孕2个月动了胎气,导致流产。胎儿的流产给周艳英、李宴兵夫妻造成了极大精神上的伤害。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李文强赔偿原告周艳英医疗费2692元,误工费400元,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58元,交通费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20000元。2.被告李文强赔偿原告李宴兵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李文强未答辩。 原告周艳英、李宴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4年1月21日开封县公安局范村派出所民警卢学政、李玉战询问白某某笔录1份,白某某陈述1月19日晚9点多钟李文强在白某某家房后边放火,火着的很高,把白某某家的电线点着了。白某某叫上西边邻居李宴兵的妻子周艳英出来看情况,一出门看见李文强站在白某某家门口往东一点,白某某说俺家咋着火了?李文强张嘴就骂,还拿一把菜刀砍白某某,白某某和周艳英扭脸赶紧跑,李文强在后边追。白某某、周艳英跑有十来米时跑到李顺利家门口,李文强从后边追上白某某、周艳英,把白美玲、周艳英都推倒在地上了,白某某、周艳英吓得捂住了头,李顺利过去把李文强拉住了,白某某和周艳英趁机爬起来跑到白某某家关上了大门。后来周艳英说肚子疼,因为周艳英已经怀孕俩仨月,怕是动了胎气,白某某陪着周艳英先到本村的诊所打了保胎针,之后又到了医院,后来周艳英还是流产了。2.开封县公安局范村派出所民警李玉战证明1份。李玉战证明1月19日晚上李文强在李某家房后放火,并持刀追打李某之妻白某某和李宴兵之妻周艳英,致二人摔倒,造成周艳英流产。3.开封市妇产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住院证1份,住院病例1份,医疗费票据3张1497.19元,交通费票据13张140元。上述证据材料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晚李文强在李某家房后放火,并持刀追赶李某之妻白某某和李宴兵之妻周艳英,李文强将白某某、周艳英推倒在地上。当时周艳英已怀孕,周艳英到本村卫生所打了保胎针,后由于阴道出血增多,伴下腹阵疼,周艳英于2014年1月20日19时入住开封市妇产医院。经诊断为1.完全流产2.异位妊娠?2014年1月24日出院,住院4天。周艳英支出医疗费1497.19元,交通费140元,误工费268元(4天×67元),护理费268元(4天×67元),营养费120元(4天×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4天×30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文强致原告周艳英流产的事实存在,被告李文强应对原告周艳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艳英医疗费1497.19元,交通费140元,误工费268元,护理费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元,计2413.19元,被告李文强应予赔偿。因周艳英流产,给周艳英、李宴兵精神上造成伤害,被告李文强应赔偿原告周艳英、李宴兵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周艳英、李宴兵各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周艳英医疗费1497.19元,交通费140元,误工费268元,护理费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5413.19元. 二、被告李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李宴兵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周艳英、李宴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艳英、李宴兵负担198元,被告李文强负担77元(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自强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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