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南民申字第0010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罗显华,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汉文,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道斌,男。 再审申请人罗显华因与被申请人何汉文、华道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显华申请再审称:(一)何汉文与华道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出让手续,故双方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无效,一、二审判决根据南阳市和邓州市地方政府文件确认合同有效,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判决回避国有划拨土地是否有效的问题,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华道斌与何汉文于2011年3月23日签订宅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将其所有的户名为华道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何汉文,何汉文按照协议约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款10万元支付给华道斌,华道斌也将邓国用(2001)第0221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于何汉文。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二审认定该协议有效并无不当。罗显华称涉案土地是划拨土地因而不能转让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罗显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显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 东 哲 代理审判员 褚 大 海 代理审判员 张 朝 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娟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