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南民申字第0010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军,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中华,女。 再审申请人刘军与被申请人米中华为民间借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邓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刘军再审申请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告证据虚假,缺乏证据证明借款3万元的真实性;原判证据不足,证据之间互相矛盾;一审自审自记,审理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 经审查后认为:虽然刘军本人未经手米某某与米中华之间的3万元借款,但是在原审庭审过程中米中华提交的录音证据予以播放,双方也予以质证。因此刘军明知且认可3万元借款的事实。故一、二审判决刘军向米中华支付米某某的借款并无不当。本案在原审中有庭审笔录,审判形式为合议制,并且刘军在庭审笔录中也签字予以认可。 综上,刘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驳回刘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 东 哲 审 判 员 时 新 焕 代理审判员 张 朝 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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