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7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银德,男,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友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从海,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银德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合凯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毛银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返还。
审 判 长 安 军 审 判 员 石卫华 审 判 员 邹 靖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 玉 |
上一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胡松战、王三根、王大窝、高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