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魏丙中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8月19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2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8月19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8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Q1515白色东风小康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五龙乡五龙集十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五龙集客来多超市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5.1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案发时无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某、梁某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293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魏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9日至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慧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吴江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