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宛龙刑初字第389号 |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华中,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第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华中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燓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华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范华中从四川达州坐车到达南阳市区后,范窜至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独山村的独山祖师宫内蓄意盗窃,趁独山庙会祖师殿内人员上香拥挤时,将被害人谢某某裤子口袋内的现金422元偷走放入自己的口袋里,被一旁的赵某某发现并将其当场抓住,后被现场执勤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华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华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华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人范华中从四川省达州坐火车到南阳,2014年4月2日上午10时许, 被告人范华中窜至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独山村,趁独山庙会祖师殿内游客上香拥挤时,将被害人谢某某裤子口袋内的现金422元偷走,游客赵某某发,并与现场执勤民警一起将范华中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范华中的身份证明。 证实被告人范华中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范华中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证明。 证实被告人范华中有前科。1996年6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执勤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范华中的坐车车票。 (5)被盗祖师宫的现场照片。 (6)蒲山派出所的情况说明。 证实谢某某是被害人,赵某某不是该案的被害人。 2、物品扣押清单 证实从范华中处扣押422元,并返还给被害人谢某某。 3、证人赵某某证言: 2014年4月2日上午十点多,我到南阳独山祖师宫烧香,当时我正在独山山顶祖师宫山门内第一个院子内烧香,之后随着人群挤到烧香院内的“祖师殿”里准备磕头敬拜祖师塑像,忽然感觉有个手在我右侧裤兜那摸了一下,我那个裤兜里装有几百块现金,是卷在一起的,我右手赶紧伸进裤兜一摸,发现钱已经没有了。我看到我右侧有个瘦男的,三四十岁,他左手攥着一卷钱正往他左侧裤兜里塞,然后我就上去抓住他已经伸进他左侧裤兜里的手,用力往外拽,大声喊抓住贼了。我把这个贼的左手从他裤兜拽出来时,他的手里还攥着扒窃到手的现金。当时的场面是人山人海,进祖师殿敬拜的人很多,后面的人一拨一拨地向前面拥挤,贼们就趁着人群的拥挤劲儿去偷香客身上的现金等财物,我见到好几个游客都说钱或者手机被贼偷走了。 4、被害人谢某某陈述: 2014年4月2日上午十点多,我到南阳独山祖师宫烧香,在祖师宫内,我从大门进入到里面磕完头烧完香,然后准备拿钱敬些香火钱,我就往我左后边的裤子口袋里一摸,发现裤子布袋里的钱不见了。有四百块钱左右的现金被盗了,具体多少记不清了,然后我就到祖师宫旁边的一个报警点报警了。 5、被告人范华中供述和辩解 2014年4月2日凌晨4点左右,我从四川坐火车来到南阳,到南阳后我住在火车站对面一个乡村旅社里。上午十点多,我到独山祖师宫准备扒窃,在祖师宫内,我看一男子在祖师宫内准备上香,我就站在他后边用右手往他的左后边的裤子布袋里偷钱,偷完钱后我把右手偷来的钱换到左手然后放在我的左边的裤子布袋里,这时一男子过来抓着我的左手,我说怎么回事,然后跟着就过来两个民警把带到祖师宫附近的值班室,接着就被带到了派出所。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范华中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华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范华中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华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最,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范华中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涉案金额、累犯、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华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 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罚金 1000 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邢 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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