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1424号 |
原告周杰,女,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黄辉,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周林(又名周玲),女,汉族,市民,约48岁,住固始县。 原告周杰诉被告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杰诉称,2008年7月12日,被告以其在上海做生意暂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因被告是原告堂姐当时没有让被告出具借条,后在催要过程中原告录下被告向原告借钱的依据。2013年9月18日被告在我再三催要下给我出具一张借条。被告借我现金久拖不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公断。 被告周林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杰与被告周林系堂姐妹关系,2008年7月12日被告以在上海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原告陈述在其多次催要下2012年年底被告偿还5000元,2013年9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 今欠现金拾万零柒仟元(107000.00),以后每年归还壹万元(10000.00) 周玲 2013、9、18号。 上述事实有原告周杰与被告周林的父亲周宗延的通话录音,原告丈夫张满意与被告周林的通话录音光盘一张,被告周林出具的欠条一张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周杰提供的录音光盘的内容,并结合被告周林出具的欠条,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具体欠款数额问题,由于被告周林出具的欠条上显示数额为107000元,而原告周杰主张的是115000元,原告周杰虽认为欠款数额不对,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被告周林欠原告款的数额认定,应依据被告周林出具的欠条为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拖欠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具体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出具的欠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亦未主张,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杰借款107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260元,被告负担244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27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 铭 审 判 员 张永革 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曼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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