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卫滨民二催字第3号 |
申请人:宁波市兴拓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板桥街43号-3(1-60)室。 法定代表人:徐美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建波,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程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波市兴拓热处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 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 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票号: 31300052\23768834,出票日期:2013年12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6月12日,出票人:河南新平科烟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以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新乡银行解放路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兴拓热处理有 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兴拓热处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延 辉 审判员 王 伟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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