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0)荥执字第268号 |
申请执行人王顺利,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7日。 被执行人卢保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日。 本院在执行王顺利与卢保林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卢保林拘留十五天,也未能还款,同时也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顺利向本院提出书面暂缓执行申请书,表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4)荥刑初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 志 勇 审 判 员 禹 海 军 审 判 员 马 柯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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