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10号 |
原告李兴,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赵文峰,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王亚南,女,1990年8月7日出生。 原告李兴诉被告赵文峰、王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兴,被告赵文峰、王亚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兴诉称,原告与两被告是2013年年初在网上认识的,两被告于2013年5月份登记结婚,2013年6月份两被告借原告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元(15900元),说好过几天就还,随后两名被告一起失踪,手机号也换了,经过多方打听,又去一中队报案,才找到被告,被告在一中队答应回家借钱就还原告。后被告赵文峰母亲给原告打电话,承诺2013年年底将原告的钱全部还清,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归还了2900元。后赵文峰的父亲承诺2014年前还完剩余款项,2014年3月又说让原告找赵文峰要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赵文峰辩称,借原告15900元,用于赌博了,归还2900元,剩余13000元,剩余的钱愿意归还,但是暂时没有能力。 被告王亚南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2013年5月25日上午,在原告家楼上,原告和赵文峰同时上赌博网站,赵文峰操作,原告出钱,当时原告给赵文峰4000元,赢了400元,各分200元,下午二被告吵架,被告王亚南去杜晓鸽家躲雨,王亚南给原告打电话,让他不要和赵文峰有经济往来,并说如果将来他们有什么矛盾与王亚南无关,原告答应了。后赵文峰和原告继续上赌博网站,中途挣有2000元左右,2013年6月4日下午王亚南去给程某某过生日,夜里十一点左右才回家,不清楚原告与赵文峰之间的借钱手续。还有一个证人廉某某可证明赵文峰借的钱用于赌博,不是夫妻共同生活使用。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赵文峰借原告的15900元是否用于赌博;2、二被告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3年6月被告赵文峰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15900元,共还款2900元;2、银行转账单,证明2013年6月4日借给赵文峰15900元的事实。被告赵文峰质证称,是通过转账借原告的钱,证据1、2是一回事。被告王亚南质证称,转账属实,是通过原告妻子账户转的。本院认为,二被告未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赵文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王亚南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妻子杨晓的账户与赵文峰账户的交易记录三页,2013年6月1日原告通过杨晓账户给赵文峰打9000元,2013年6月3日赵文峰给杨晓账户打14200元,2013年6月4日杨晓账户给赵文峰转15900元,证明两个人经济来往频繁;2、证人廉某某、杜某某、程某某的当庭证言,证明赵文峰借原告的钱被告王亚南不清楚,所借的钱用于赌博,不是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原告质证称,对证据1无异议,都是借钱还钱的记录;对证据2证人证言无异议,证人廉某某、杜某某不认识原告,也不能证明案件情况,只见过证人程某某两面,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被告赵文峰质证称,对证据1无异议,约定10000元在网上交易一次给原告1000元;对证据2证人证言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赵文峰对证据1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中证人廉某某当庭陈述不认识原告,没见过原告与赵文峰合伙在电脑上赌博,证人杜某某当庭陈述不知道被告王亚南给谁打电话,被告程某某当庭陈述不知道赵文峰借原告钱,三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王亚南的主张,本院对证据2依法不予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二被告通过网络相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4日,原告通过杨晓账户给被告赵文峰转账15900元,后赵文峰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李兴现金15900元赵文峰2013年6月”,后被告还款2900元,借条上另载明“截止元月10号共还1500元,剩余14400元2014年元月15号2014年2月1日还1400元,剩余13000元2014年2月1日”。被告赵文峰当庭认可借原告15900元,愿意还款但暂时没有能力,主张借款用于赌博。被告王亚南主张不清楚赵文峰借原告款情况,借款用于赌博不是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原告称不知道赵文峰借款是用于赌博,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应共同还款。以上即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文峰借原告15900元的事实,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且赵文峰也认可借款事实,扣除已归还的2900元,剩余13000元被告赵文峰理应归还。被告王亚南与被告赵文峰系夫妻关系,该15900元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理应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主张借款用于赌博,被告王亚南主张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二被告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赵文峰和被告王亚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李兴现金13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为60元,由被告赵文峰、王亚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冬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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