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商执字第203-1号 |
申请执行人商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川,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叶某某,男,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住址同上,系叶某某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行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叶某某、张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叶某某、张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叶某某、张某某的存款20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艳平 审 判 员 李方宏 审 判 员 吕亚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大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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