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557号 |
原告:戚玉真,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 被告:李召飞,具体信息不详。 被告:黄利平,具体信息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关于原告戚玉真诉被告李召飞、黄利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戚玉真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玉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戚玉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玉真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海 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沅 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