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汴民申字第140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丽,女,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紫菲,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天龙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徐广予,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西环路南段西城名都B号1.22层26、27号房。 负责人:姬建军,经理。 再审申请人朱丽因与被申请人张紫菲、开封市天龙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民终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丽申请再审称: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问题,鉴定意见书依据的病历不完整,因此所做出的结论是不当的,申请鉴定的目的是为了鉴定可能受到伤害的右眼的伤残等级,但鉴定部门出具了双眼的鉴定结论,与委托鉴定的目的不符。二审法院以朱丽拒绝申请鉴定为由,认为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张紫菲眼睛功能正常的情况下采信鉴定意见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方的眼功能是否正常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不需要任何新证据,张紫菲生活完全自理,能独自骑行电动车,法院调取的体检表证明其视力正常,鉴定为四级伤残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一审卷中显示,在2012年4月24日双方协商进行鉴定时,一审原告方明确表示申请对张紫菲双眼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一审原告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包括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套计25页,浙江大学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门诊病历2页,汴公交鉴字2012第017号鉴定书一份,朱丽表示同意提交上述材料,没有异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开封市京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二审在没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张紫菲眼睛功能正常的情况下,采信该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 综上,朱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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