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汴民申字第13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彦堂,男,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珍,男,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李磊,男,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再审申请人赵彦堂因与被申请人张国珍、李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汴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彦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叶海涛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