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汴民申字第117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铂,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云飞,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长荣,女,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再审申请人赵铂因与被申请人李云飞、张长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民终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铂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损害铁门价值错误,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为大铁门本身价值,并非损失价值,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二)一、二审法院认定的被申请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存在不合理费用。(三)一、二审法院判决赔偿被申请人的评估费,超出原告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申请人在一审时并未对通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做出的通价鉴(2013)34号《关于镀锌铁皮门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且该鉴定结论书系涉案大铁门损失价值的评估结果,并非大铁门本身价值,故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并无不当。(二)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案情酌情确定100元交通费并无不当。(三)一、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赵铂赔偿被申请人评估费用100元,并未超出被申请人在一审时主张的大铁门损失2600元诉求的范围。 综上,赵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
上一篇:张志刚、张志强、张素琴与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