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汴民申字第15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志刚,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志强,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素琴,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赵志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兰,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林霞,该单位法制办职员。 再审申请人张志刚、张志强、张素琴与被申请人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汴民终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志刚、张志强、张素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
上一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公司与王玉旭、李使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