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18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磊,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泌阳县电业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增,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磊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被上诉人张国增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一、张国增触电的因果关系的相关事实不清。张国增在起诉泌阳县电业公司和泌阳县某乡人民政府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诉称,该县王店电管所将变压器修好拉回安装上后,其在关电表箱的门时,被漏电的电表箱上的电打下来摔在地上,摔断了脊骨,在此案件中张国增诉称,其在变压器安装完后关电表箱的门时,被漏电的变压器电打下来摔断了脊骨,造成伤残。对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二、李磊作为泌阳县电业局王店电管所工作人员,其安排人给张国增修理变压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相关事实,亦应进一步核实,以准确确定该案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 德 群 审 判 员 刘 东 审 判 员 王 巧 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志 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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