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商执字第40号 |
本院(2011)商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立案执行要求将扣押的赃物奥迪100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商执字第40号案件指定宁陵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昊 审 判 员 刘德慧 审 判 员 段 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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