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4)尉民初字第1411-1号 |
原告张连荣,女,汉族,1968年10月13日生。 被告高军霞,女,汉族,1974年6月2日生。 被告高会霞,女,汉族,1976年7月28日生。 原告张连荣与被告高军霞、高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军霞、高会霞银行存款65000元或价值65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高军霞、高会霞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价值65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凯勇 |
上一篇:姚小奔与付建业、靳青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