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4)尉民初字第1609-1号 |
原告姚小奔,男,汉族,1954年8月6日生。 被告靳青英,女,1971年12月26日生。 被告付建业,男,汉族,1970年6月1日生。系靳青英丈夫。(缺席) 原告姚小奔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陈 磊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凯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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