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4)尉民特字第208号 |
申请人鲁丰铭,男,汉族,1955年10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根发,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生。 被申请人王丽敏,女,汉族,1983年3月10日生。 被申请人李敏,女,汉族,1984年11月20日生。 申请人鲁丰铭因被申请人王根发、王丽敏、李敏民借其现金50000元到期未予偿还,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根发、王丽敏、李敏的银行存款予以查询、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根发、王丽敏、李敏的银行存款57500元采取查询、冻结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王广金 人民陪审员 赵天长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凯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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